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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0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109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傅金銘  
債  務  人  郭秉仁即郭世奎之繼承人(歿)
            曾雲水即郭世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郭秉仁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郭秉仁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就債務人郭秉仁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