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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0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37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廖芳琄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勤臺即徐勤台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5日對已於109年11月30日死亡之債務人黃勤臺即徐勤台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權利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因認債權人對債務人黃勤臺即徐勤台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