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038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38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翁翊哲 債 務 人 樟雲嬌
主 文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國泰人壽之保險解約金債權)在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