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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0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038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翁翊哲  
債  務  人  樟雲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第三人南山人壽、國泰人壽之保險解約金債權)在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