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91546號
債 務 人 簡笙翃 住新竹縣○○鄉○○村00鄰○○路00 巷00號六樓之0
龍賢偉 住新竹縣○○市○○里0鄰○○路000 號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竹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