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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27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270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及郵局、集保開戶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居住於新竹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