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4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4537號
聲請人  即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  即  
債  務  人  廖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楊源盛即宏億企業社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苗栗縣大湖鄉,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