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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50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508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黃蕷倖即黃金英

債  務  人  謝天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請求本院查
  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人壽保險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債務人分別設籍於新北市林口區及雲林縣,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債權人既未指明明確執行標的,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瀞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