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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5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566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林祥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02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請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對第三人曾寶進即展藝工程行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查,前開第三人均設址於本院轄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