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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576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5761號
代 理 人 李俊良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險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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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