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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6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05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許俊傑  
債  務  人  張維麟    住○○市○鎮區○○里000鄰○○街00                          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解約金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