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6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27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朱勝祥即朱丞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名下之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強制執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查封動產,須由執行人員實施占有,因債權人未陳報聲請執行車輛停放地,致執行法院無法定期至現場進行查封,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查報聲請執行車輛所在位置,該命令已於同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3年9月13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3年9月20日送達,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今仍不為。是故,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車輛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