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9720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軒御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繳納
執行費,如未繳納,
其聲請程式即有欠缺,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
之2 、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
定自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函命限期補
繳執行費,
惟債權人收受通知,而未遵期補正之,有卷附送
達回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附卷
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