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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7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720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軒御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繳納執行費,如未繳納,
  其聲請程式即有欠缺,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
  之2 、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
  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函命限期補
  繳執行費,債權人收受通知,而未遵期補正之,有卷附送
  達回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