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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83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83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陳桂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 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當事人既已不存在,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又前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桂美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死亡,有其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則債權人於聲請時所列債務人既不存在,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自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