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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88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8813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謝儀馨  
債  務  人  蘇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現籍設新北市鶯歌區,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