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0號
債 務 人 趙君萍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華倩
馮慧芬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吳季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權 人 黃品筑即仕華優質當舖
勞崇美即中悅當舖
上列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
當事人欄中關於
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含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予刪除。
二、原裁定所列載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
所載之更生方案內容。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債務人原所提出之
債權人清冊中,雖有列載「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為債權人,但債務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在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更生事件中,曾有以
陳報狀(下稱
系爭陳報狀)表示關於此部分之債務已清償完畢等語,然未有據以變更債權人清冊,是在後續之
更生程序中,於債權人未有提出申報之情形下,本件更生程序中仍以債權人清冊所列載之債權人、性質、數額為基準,編造債權表並公告在案。
三、然未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於遠傳電信之債權提出
異議,債權表因而確定,債務人據以製作之更生方案亦因可決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情事,而由本院裁定認可並確定。但在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內,債務人再行具狀陳稱遠傳電信以表明其對之並無任何欠款、且法務亦未有向本院提出
陳報債權等語,此情與債務人前曾提出之陳報相符,
堪能認為可信。為兼顧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應能寬認為債務人所提出之系爭陳報狀具有更正債權人清冊之含意,從而遠傳電信並無列載於債權表內之依據,是本件所為之債權表、114年2月8日所為認可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即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
依職權以裁定
予以更正之。
四、另本件更生方案
乃是因債權人多數可決、且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而認可並確定在案,反對本件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僅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縱將遠傳電信剔除在債權表與更生方案之外,亦不影響本件已超過可決門檻之情事,附此說明。
五、又本件更正更生方案之結果,將會導致部分債權人有多獲受償之情形(經與原更生方案相比較後: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各較先前多獲受償1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則是多受償6元),就此部分應待本件更正裁定確定後,於收受確定證明書之次期起,再依附件更生方案履行、並對前開債權人一次補足差額。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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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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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本件債權人屬金融機構之部分,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非屬金融機構債權人之部分,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如不知該債權人之聯繫方式,得向本處聲請閱卷。 | | |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 | | |
3.和潤企業公司、東元金融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行使抵押權而確定實際不足額後,債務人再依更生方案之比例清償。 | | |
4.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