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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欣怡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姍姍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王楷評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趙榮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更生認可裁定理由二第五行中「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6.22%」,應更正為「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5.75%」。
原更生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及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因有誤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3,78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5.75%。                                 
5.債務總金額:4,731,287元。                       
6.清償總金額:  272,160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0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9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0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2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9
8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7
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5
10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2
11
趙榮貴
65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