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3號
住○○市○○區○○路00號11樓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代 理 人 趙麗柔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
、3、5、8、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陳瑩穎、黃國榮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勵之、羅建興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政杰 住○○市○○區○○路0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許銘寶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寄板橋莒光○○○00000○○○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玉蘭、孫碧珠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超群
住○○市○○區○○○路00號六樓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余乾坤
住同上
債 權 人 裕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3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呂勝男 住同上
上列債務人
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5頁第8行所記載之「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應以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始為有
擔保之債權人,是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
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
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