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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3號
債 務 人 羅小林即羅德慶  
                      住○○市○○區○○路00號11樓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趙麗柔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王姍姍  
           住同上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 
            、3、5、8、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陳瑩穎、黃國榮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勵之、羅建興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政杰  住○○市○○區○○路0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許銘寶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寄板橋莒光○○○00000○○○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玉蘭、孫碧珠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超群  
           住○○市○○區○○○路00號六樓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余乾坤  
           住同上
債 權 人 裕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3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呂勝男  住同上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第5頁第8行所記載之「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予更正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應以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始為有擔保之債權人,是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