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9號
債 務 人 劉禹彤即劉麟慧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徐雅慧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裁定中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變更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內容。
理 由
一、有
擔保之
債權人,就其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之債權,
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前項債權依
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以行使擔保權後未能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其未確定者,由監督人估定之,並於確定時依更生條件受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為有擔保之債權人,前以預估不足額之方式列載於債權表內。然在更生方案認可裁定送達後,裕融公司具狀陳稱其業已就
抵押物行使權利,並有陳報受償後之實際現存債權額,是此部分債權已可與其他普通債權同列並依更生方案之條件受償,
惟實際債權數額較債權表中原列載者為低,為保障其他普通債權人之權益,遂重行製作債權表並據以變更更生方案,以使全體債權人均能獲得公平受償之利益。
爰以裁定如
主文所載。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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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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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本件債權人屬金融機構之部分,應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非屬金融機構債權人之部分,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如不知該債權人之聯繫方式,得向本處聲請閱卷。 | | |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 | | |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