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簡冠宏  
代  理  人  林珏菁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福榮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權  人  黃鈺婷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更生認可裁定理由二第第五行中「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36.24%」,應更正為「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9.02%」。
原更生認可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即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因有誤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件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本裁定確定證明書送達聲請人之日之次月起,分6年72期。
4.清償比例:9.02%。                 
5.債務總金額:7,986,541元。            
6.清償總金額: 720,000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每期分配金額(單位為新台幣元)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27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3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30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8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4
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63
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35
8
黃鈺婷
400
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