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
代 理 人 戴振文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蔡宗翰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白翊汎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次月起給付。
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更生方案意旨
略以:聲請人現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56,419元,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3,450元,並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5日前給付,清償總金額為248,4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成數為4.91%。
三、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故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若還款額度逾越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債務人勢必無以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則債權人因實際受償的金額降低,反蒙受實際不利益。因而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應視債務人財產狀況(含現有
資力與將來收入來源)、清償能力及經濟信用等評估,另為兼顧債權人公平受償權利,亦應併同考量債權人之受償額度(本條例64條第2項第3、4款
參照)、債務人之清償數額(本條例第64條之1參照)等事項
予以綜合判斷,始不違背本條例之意旨。
(一)
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248,400元,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餘
97,776元【參酌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37號裁定,計算式:633,600-(22,326)×24=97,776】,則可處分所得已低於受償總額;而其聲請更生時名下之機車,依聲請人自行估價現值為5,000元,故
堪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亦高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陳稱現從事市場攤販,每月平均收入約可達27,470元,經核聲請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薪資袋影本等資料,勘信屬實;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9,172元,已合於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所訂之計算標準,故應無奢侈浪費情事,准予列計,另母親
扶養費4,585元,經查本院前於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37號裁定經審視
前揭標準、受扶養人年齡之一般日常生活所需、與其他
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並扣除領取之津貼補助
等情,認定上述扶養費數額之提列應屬合理,故准予列計,是聲請人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每月必要支出為23,757元【計算式:個人每月生活
必要費用19,172元+母親扶養費4,585元=23,757元】。
(三)承上,聲請人每月收入27,470元扣除支出23,757元後餘3,713元,
名下財產清算價值共5,000元亦應納入清償,以72期平均攤算,每期69元,合計共3,782元,其願提出逾九成之3,450元作為每月更生還款金額,依本條例修正之立法意旨觀之,聲請人過往之消費情形及負債原因、清償成數
非有考量之必要,僅需其所提之更生方案條件已屬盡力清償,法院即應認可更生方案,況確已依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之規定,提出視為已盡力清償之每期清償金額,則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屬已盡力清償。
五、
綜上所述,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
惟本件聲請人確有薪資固定收入,所提更生方案條件已達盡力清償,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則本件更生方案自應予認可,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聲請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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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下同)3,450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 3.自核發本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之翌月起,分6年,72期清償。 4.清償比例:4.91%。 5.債務總金額:5,056,419元。 6.清償總金額: 248,4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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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備註 1.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 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元以下按四捨五入方式優先進位受償,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3.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或僅為一部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如購買單價一萬元以上之非 生活必需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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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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