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7號
債 務 人 林筱蘋即謝筱蘋即謝玉萍即謝雅恩
           住○○市○○區○○街000號     
           居苗栗縣○○鄉○○路○○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501室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江芝蓉、陳映均、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書妤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A 
            室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芫妮、熊亦香
           住同上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先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顯然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