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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春光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一、二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謝春光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下午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聲請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經審視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本院於114年5月19日以裁定就清算財團財產定處分方式,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就附表一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進行變價,附表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則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經管理人就附表一不動產進行2次拍賣,皆無人應買,故認該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與附表二清算財團財產均應返還予聲請人。茲因聲請人已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足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依首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一:
113年司執消債清字108號   財產所有人:謝春光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20-5
597.00
6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農發條例耕地、重劃區內耕地
2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537
1,742.00
6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農發條例耕地、重劃區內耕地
3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549-1
635.00
6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農發條例耕地、重劃區內耕地
4
苗栗縣
後龍鎮
二張犁


550-4
959.00
6分之1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農發條例耕地、重劃區內耕地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細項
1
苗栗縣○○鎮○○里0鄰○○路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持分比:6分之1
起課年月:76年7月
課稅現值:46,800元(依債務人持份價值為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