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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戴邦琪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代  理  人  蔡興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李惠娟、王姍姍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李佳珊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0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僅有不足100元之存款,考量存款變動性大,且金額多,縱予解繳亦不足清償解繳之郵務費用,故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另查無清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其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4月21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未有當事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