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4號
債 務 人 成金龍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徐雅慧、王甄薇、王姍姍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勵之、羅建興、周培彬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柏青
蘇龍昇
鄭穎聰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雅玲
黃春旺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林政杰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張羽涵、吳婉甄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調查後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並經公告資產表在案。經本院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且函知全體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所將採取之處分方式,依
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
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292,518元,已由終止保險契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5584號
強制執行事件解繳案款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
足憑,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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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北地方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5584號案件執行案款 | 1.新台幣292,518元。 人壽保單(即本院113年度 消債清字第65號裁定提及 之債務人名下保單)強制 執行,經執行法院終止保險契約後,保險公司解繳終止保險契約 斯時所得領取之保單解約金數額。 | |
| | | 考量存款變動性大,且金額 非多,縱予解繳亦不足清償解繳之郵務費用,故不予處分,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