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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
債  務  人  邱文雄  

代  理  人  劉宗源律師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彥寬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顯然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