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蕭越華、陳建富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林家德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富傑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查無清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
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4年8月28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
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
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
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