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洪永鴻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本院並於114年5月29日以裁定代替本件
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就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附表說明欄之方式處分,該裁定已確定在案。
嗣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就附表編號2財產解繳保單解約金到院,而附表編號1
不動產部分則經管理人進行2次公開
拍賣,
猶仍未拍定,
足徵系爭不動產屬不易變價之財產,故應予返還聲請人。管理人嗣提出分配表,經本院於認可後
予以公告並確定在案,管理人依分配表將應分配之金額給付予
債權人,並向本院提出完成分配之執行終結報告,此有分配表、公告、管理人函文、領款通知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
足憑,經核並無違誤,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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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權利範圍:全部 面積:9,390.62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350元/平方公尺 參酌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572號案件公告應買價格:5,640,000元 | 1、選任金服公司為管理人。 2、經金服公司二次拍賣程序未拍出,故視為不易變價返還聲請人。 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保單解約金到院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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