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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6號
債 務 人 劉冠群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11樓之
            2               
代 理 人 李麗君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代 理 人 邱志仁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曹雯琪、蘇炳璁
           住同上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 
            、3、5、8、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鈺茹、謝依珊、陳瑩穎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寄板橋莒光○○○00000○○○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16樓、40
            樓、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雅惠、劉育麒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簡旭文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同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姿敏  
           住○○市○○區○○路00巷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培修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添棟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並無其他財產而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使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或提出具體財產存否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