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6號
債 務 人 李芳正 住○○市○○區○○路000號14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代 理 人 侯向謙、邱唯瑄、蕭智中
住○○市○○區○○路000號7樓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寄板橋莒光○○○00000○○○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佐炫、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黃佩琪
住同上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瑋杰、曹雯琪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至12樓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住同上
代 理 人 曹𦓻峸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曹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債 權 人 李杰勳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2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參酌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及本院
依職權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而經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函知債權人與債務人前開資產狀況及其處分方式,全體當事人收受送達後均未為反對之意見,是本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
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
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156萬3,230元,已全數解繳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
足憑,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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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債務人具狀表明同意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逕為解約,已由保險公司辦理後將提解到院之金額,依債權人債權比例分配。 | |
| | 並無保單解約金,不具備清算價值故應排除在清算財團之外。 | |
| | 為勞保年金專戶,既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自非屬於清算財團之範圍,應返還予債務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