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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仁俊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查本件原債務人之代理人於裁定開始清算後之113年6月14日向本院陳報因債務人未配合法律扶助,故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聲請解除委任,並已終止扶助確定在案,故清算程序中,本院寄送相關文書至債務人前置調解時陳報陳報住址及戶籍址,債務人經通知後仍未回覆提出資產表、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資料,故本院逕核債務人前置調解程序時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裁定、以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清單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查無清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3年8月27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惟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