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7號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186、188號
代 理 人 林煥洲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翁千雅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藝玲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佐炫、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
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佩蓉、吳琬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蕭憲隆、歐陽蓉
住○○市○○區○○路00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何先生
住○○市○○區○○○路○段000號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小姐
住○○市○○區○○路○段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暉利、謝文祥
住○○市○○區○○路00號
債 權 人 宋俊宏 住桃園市楊梅區民族路五段107巷42弄2
7號
居彰化市○○○路00號11樓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梁鐵軍
住同上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中壢稽徵所計竹宇
住○○市○○區○○○路00號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得本件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團財產,本院已於民國114年6月11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決定處分方式,並公告且送達各債權人。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已依前開裁定之內容變價完畢,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將保險契約之解約金新臺幣(下同)75萬7,431元全數解繳到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為避免債務人無謂之程序費用支出,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清算財團之分配逕由本院為之。
三、綜前所述,本件清算程序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
足憑,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