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債 務 人 鍾廷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4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6樓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僅有無解約金之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此外並無得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顯然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使
債權人就本件清算程序是否裁定終止、或是否尚有其他清算財團之財產等事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債權人在合法收受送達後均無反對之陳述,是依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之規定,應裁定終止清算。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