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喬湘秦、葉佐炫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 權 人 劉兆明
債 權 人 謝萬明
債 權 人 劉育豪
債 權 人 黃崇原
債 權 人 林金鳳
債 權 人 李政男
債 權 人 黃月秋
債 權 人 余奕良
債 權 人 古明永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本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又法院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經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本條例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本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聲請人陳報資料、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41號裁定、台灣人壽113年7月19日函、南山人壽113年8月26日函、八德高城郵局113年8月30日聲明狀等資料,其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茲考量程序成本、財產性質,依
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附表編號1、2、3之保單及郵局存款,保單由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附表保險契約並命解繳保單解約金現值到院以代處分,存款則由本院函命郵局解繳到院,汽車及機車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外。保險公司及郵局
嗣後分別解繳如附表說明之保單解約金及存款數額到院,本院作成分配表並
予以公告,債權人及聲請人皆未對分配表提出
異議,業由本院以撥匯方式將應分配於各應受分配債權人之金額給付,此有匯款入帳聲請書及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
可稽,經核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附表:
| | | |
| | 保單解約金新台幣(以下同)289,154元。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並命解繳保單解約金現值到院以代處分。 | |
| | 保單解約金119,000元。本院逕向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並命解繳保單解約金現值到院以代處分。 | |
| | | |
| | 西元2003年出廠。出廠 迄今已超過20年,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且有設定動產抵押,再衡車輛一般使用折舊狀況,勘認無變價實益,故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 | |
| | 西元2009年出廠。出廠迄今已15年,顯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且有設定動產抵押,再衡車輛一般使用折舊狀況,勘認無變價實益,故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