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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
債 務  人  伍允莉  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  
代 理 人 黃子容律師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宗雨潔
           寄板橋莒光○○○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住同上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桂玲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同上
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淑霞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考量債務人對於清算財團換價方式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函知債權人與債務人前開資產狀況及其處分方式,且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49萬9,796元,已全數解繳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均已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113司執消債清第74號資產表
編號
財產
處分方式
備註
1
保單解約金
無解約金,並不具有處分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
債務人對於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Z000000000)。
2
保單解約金
債務人表示願終止此保險契約,已由本院發函予保險公司辦理,並依實際解繳到院之解約金額實施分配。
債務人對於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Z000000000)。
3
保單解約金
債務人願將等值金額解繳到院。此部分之保險契約即應返還予債務人。
債務人對於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