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4號
債 務 人 伍允莉 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
設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205、207
、209號1樓
寄板橋莒光○○○00000○○○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詹桂玲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同上
債 權 人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淑霞
住同上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考量債務人對於清算財團換價方式之意見後,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函知債權人與債務人前開資產狀況及其處分方式,且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
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
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49萬9,796元,已全數解繳到院,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均已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
足憑,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楊勝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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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債務人對於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債務人表示願終止此保險契約,已由本院發函予保險公司辦理,並依實際解繳到院之解約金額實施分配。 | 債務人對於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Z000000000)。 |
| | 債務人願將等值金額解繳到院。此部分之保險契約即應返還予債務人。 | 債務人對於南山人壽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Z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