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7號
代 理 人 石文興
代 理 人 張雅玲
代 理 人 蔡嘉琪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林政杰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蘆竹分局
法定代理人 姚世昌
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住○○市○○區○○路00號7-8樓
法定代理人 林文閔 住同上
住同上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住同上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住○○市○○區○○路0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黃鈴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碧玲
住同上
債 權 人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
住○○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金全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彭筱玲
住同上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謝明華 住同上
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李忠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喻翔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等資料,其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如附表所示,經審視附表說明欄財產狀況,認無處分之實益,則債務人名下查無具清算價值之清算財團財產,
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之情,依
首揭規定,本院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將財產返還聲請人;本院並於113年10月16日以函文敘明債務人財產狀況,並請所有債權人就擬將財產返還債務人並終止清算程序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
惟未有債權人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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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出廠 迄今已25年,除顯逾財政部公佈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再衡一般使用折舊狀況,應足認不具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 |
| | | 出廠迄今已12年,除顯逾財政部公佈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再衡一般使用折舊狀況,應足認不具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返還債務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