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債 務 人 簡佩芬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Ng Wai Hung Andrew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瑞斌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代 理 人 陳映蓉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瀅珊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調查後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得列入清算財團之範圍,並公告資產表在案。經本院斟酌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且前函知全體債權人本件清算財團所將採取之處分方式,依
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三、綜上,
前揭財產價值共計為新臺幣254,551元,已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到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
足憑,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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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單解約金共新台幣(以下同)87,776元(依保險公司113年8月21日函文陳報數額列計)。 | | |
| | 保單解約金共新台幣(以下同)166,775元(依保險公司113年11月1日函文陳報數額列計)。 | 1.債務人提出等同現款到院,續行分配。 2.保險契約應返還予要保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