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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鳳蘭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翁千雅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經核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裁定等資料,債務人名下查無清算財團財產,本院並就聲請人財產狀況公告之,則聲請人名下既無具清算價值財產得清償本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依首揭規定,應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本院於113年10月14日函請聲請人及函請債權人就擬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不同意之債權人,則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出有關資料到院,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