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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追加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4號
債  務  人  楊曉璋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該清算程序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在案。因尚查有債務人對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下稱桃園信用合作社)之股金可供重新分配,經本院113年6月7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裁定就該款項許可追加分配,此有前開裁定附卷可憑
三、本件追加分配之財產共計為新臺幣(下同)9,750元,並經桃園信用合作社將此筆款項全數解繳到院,本院認本件事件單純而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經公告並分配完結在案,有分配表及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追加分配程序即已終結。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