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4號
債 務 人 楊曉璋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喬湘秦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冠翰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理 由
一、
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且該清算程序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在案。
嗣因尚查有債務人對
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下稱桃園信用合作社)之股金可供重新分配,經本院113年6月7日以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0號裁定就該款項許可追加分配,此有前開裁定附卷
可憑。
三、本件追加分配之財產共計為新臺幣(下同)9,750元,並經桃園信用合作社將此筆款項全數解繳到院,本院認本件事件單純而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經公告並分配完結在案,有分配表及領款通知書等在卷
可稽,追加分配程序即已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