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家聲字第329號
代 理 人 翁玉勳
理 由
一、
按「
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
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有所
準用。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了解案件進行情形,
爰聲請閱覽
鈞院112年度
司繼字第1370號卷宗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
上揭卷宗,然未釋明與該案被
繼承人陳中一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本院遂於民國113年7月2日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經合法送達後
猶未補正,有本院補正函
暨其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準此,聲請人既未能證明本件法律上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