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亞洲大豆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即陳金鼎之
繼承人)、陳**(即陳金鼎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即陳金鼎之繼承人)、陳**(即陳金鼎之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被繼承人陳金鼎之繼承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
住所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