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65號
抗 告 人 吳東潔
上列
抗告人即
相對人與相對人即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就
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