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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唐維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厚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大溪區三層段頭寮小段912地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