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唐維順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厚榮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大溪區三層段頭寮小段912地號之 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謄本相符之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