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DIOQUINO DIANA ROSE VELASCO(迪娜)裁定就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450,211元,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
二、按本票為票據之一種,性質上屬流通證券,如附有條件或限制,致本票效力不能即時確定時,其支付之單純性即無從確保,
非但阻礙票據之流通,且對票據信用影響甚鉅。故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及第120 條第1 項第4 款明定,本票未記載「
無條件擔任支付」之事項者,該本票即屬無效,
揆諸前揭說明,
系爭本票因僅約定為交付
而非無條件交付,即屬無效,復無從依票據法第123 條聲請法院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