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宋沛緹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AUSTRIACO MARVIN MARCAIDA(克里斯汀)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之
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