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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22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翊稜、吳名曜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