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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陳致融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承斌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 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 所載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及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 顯有不同,故請分別表明 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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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