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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陳致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承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顯有不同,故請分別表明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聲請人欲請求之金額各為若干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