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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信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不得以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代之,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三、表明明確請求金額(含本金、利息計算方式)。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