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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呂學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倪珮媛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在提示日前)。
二、補正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