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賴信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德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賴信良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