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人 陳俞伶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路 ○段000巷0弄00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侯竣瑋積欠聲請人債務未償,且於民國112年8月28 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皆已
拋棄繼承,請求
鈞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
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
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次按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合先敘明。
三、
經查,被繼承人侯竣瑋其名下已無任何財產,此有本院職權調閱被繼承人所得及財產資料在卷足參,且聲請人亦於113年8 月30日具狀陳報評估被繼承人無財產無選任遺產管理人實益,則被繼承人既無遺產顯無法支付管理遺產所生之
必要費用及
報酬,如仍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僅徒生費用而無管理之實益。是本件被繼承人既無任何遺產可供管理,又聲請人未釋明被繼承人有其他積極及潛在遺產存在,依前開說明,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